工资集体协商切忌“商完了事”

发布日期:2018-05-31 浏览次数:作者:gyqzgh 编辑: 审核:

 

协商是手段,落实才是目的。所谓“商完了事”,就是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签订完毕后,善后工作没有跟上,没有让职工知晓,没有及时督促执行,对执行不到位的没有及时依法纠正。这种重协商轻执行,协商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仍然是“图形式”、“走过场”,使协商形同虚设。

“商完了事”其危害甚至大于没有协商。一是挫伤了职工生产积极性。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绝大多数都要为职工提高工资及其它待遇,职工抱有很大期望,生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高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并没有兑现承诺,职工的积极性和尊严受到损害,不少职工只好选择另谋出路;二是影响企业的效益。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损害,直接“受益”的就是企业,企业既招不到人也留不住人,甚至出现了“用工慌”,提高生产率和效益就是一句空话;三是降低了工会在职工中的威望。企业工会是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协商的,协商结果得不到落实,职工就会把“怨气”撒到工会身上,工会和工会干部的“职工之家”和“娘家人”的身份就会大打折扣。

为此,笔者认为,要想工资协商取得应有效果,就要把协商结果的落实作为工资协商的关键环节紧抓不放。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宣传上级关于职工工资要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长的要求,让经营者树立“企业谋发展,职工得实惠”经营理念,使其自觉履行工资合同;宣传历年来因拖欠工资而受到法律或行政处罚的案例,对有故意拖延工资合同履行的经营者以震慑,使其不敢不履行合同;特别要利用职代会、座谈会、企业公开栏及内部微信群等,向全体职工宣传工资协商结果和工资合同,使每个职工都明白自己涨了多少工资、其它待遇是多少,从而动态监督经营者履行。

加大督促力度。上级工会或企业工会要在协商后的适当时间,采取听取汇报、抽查、召开职工座谈会等有效方式,检查协商结果的落实情况。检查工资协商后又出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降温取暖费等规定是否得到补充落实;检查有无以产(商)品等实物折抵工资发放的;检查有无不按约定日期兑现工资或“打包”发放的等。对落实不到位的,在督促经营者按要求落实的同时,及时告知人社部门,依法督促整改。

加大执法力度。对没有按照人社部门督促意见整改的,或在执行中阳奉阴为或采取“两本帐”的企业,工会要配合人社部门下达处罚通知书,促其进一步整改;对仍拒不履行工资合同的,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暴光,同时,工会可以代表职工诉至法律。(伏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