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社局做好“三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7-05-24 浏览次数:作者:gnxzgh 编辑: 审核:

工作中受伤,企业却以其操作不当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职工遇到的此类相关情况,县人社局从做好“三字入手”,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做好一个“法” 字。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近日,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即使是因职工本人违反操作规程所致,用人单位亦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全部工伤赔偿,支持了职工李某的维权诉求。

二是做好一个“情”字。在工作中,灌南县人社局社保科工作人员以“情”为先,充分考虑职工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好本职工作。此案中李某系该县某厂职工。201628日下午,他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轧伤左手,住院治疗127天。后经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五级、部分护理依赖。事后,厂方认为已向李某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是他自己操作机器不当造成事故,所以厂里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为赔偿问题多次找厂方协商未果,故于2017421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日前,经仲裁院调解,李某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厂方一次性支付其各项工伤赔偿32万元,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做好一个“理”字。此案中,厂方在用工方面明显存在未按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问题,应当尽快纠正。至于工伤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职工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职工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职工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通过以理服人,受到了企业的好评。(周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