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

发布日期:2017-10-13 浏览次数:作者:lygzgh 编辑: 审核:

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

 

职工王某于20142月到灌南县一公司上班。20166月,王某在工作中感觉身体不适,同月26日,因心脏病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3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7万多。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支付其社会保险费用补贴200元,并签有书面协议,医疗期内也没有给王某发放病假工资。20172月王某医疗期满后,单位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费用没有提及。王某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医疗费、病假工资、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等8.3万元,最后在工会参与下,以单位支付给职工2.6万元调解结案。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王某与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是否有效?单位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否要退回,新农合报销后单位是否再给王某报销剩余医疗费?二是单位单方面解除王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是单位如何支付王某病假工资?

焦点一,关于社会保险费及医疗费如何报销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只领取保险补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争议双方应予以补缴。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返还给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问题,因劳动者参加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医疗费也报销了大部分,因此,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报销规定进行核算,如果前者报销比例高于后者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差额部分给予补偿。

焦点二,单位单方面解除王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因用人单位当庭未提供调岗或培训的证据而无法审查,双方同意调解结案。如果单位履行调岗或培训程序,王某仍然不适合工作或者本身身体不适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焦点三,单位如何支付王某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3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案中,王某因病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双方无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前预防化解劳动争议,为创建和谐、稳定和诚信企业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