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援助,为受伤童工讨回应得赔偿8万元

发布日期:2016-09-07 浏览次数:作者:fgb 编辑: 审核:

未满16周岁的李某,辍学在家。为了给家庭带来一些经济收入,其经人介绍到自家镇上的一家建材厂上班。因厂业务较多,急需大量员工。厂在招录时没有核实李某的具体年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李某来厂后在熟练工的带领下开始工作,4个月后的一天,李某在工间休息时开摇摆车手被钢丝绞伤,后被送往县里一家医院进行救治,共花费医疗费2.4万元,单位支付了其全部医疗费用又给了1500元现金后,对于赔偿之事没有说法。

李某及其家人多次找厂里协调,希望多少能赔一点钱,但是厂里坚决不予赔偿。为了给自己受伤讨一个说法,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伤残9级,接着向东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向东海县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东海县总工会当即指派援助者刘金玲负责对李某进行援助。经调查核实,李某受伤时未满16周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违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但单位声称李某当时进厂没有提供身份证明存在隐瞒真实年龄嫌疑,而且受伤是因为自己摆弄机器所致,不构成工伤,拒绝支付赔偿。因调解不成,劳动仲裁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依法裁决单位一次性支付李某伤残赔偿金8万元。前不久,李某拿到了其应得的8万元工伤赔偿金,对裁决结果和工会的无偿援助都十分满意。至此,该桩违法使用童工引发的工伤赔偿案,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使用童工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例。童工李某在入职时没有提供身份证明,且在工间休息时私自开启机器致伤存在一定过错,但是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因招工审查不严或者侥幸使用童工造成童工身体伤害按照工伤标准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法》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承担所有费用;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按照鉴定的伤残程度发给童工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此案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招工时认真核查职工真实年龄、身份,不得使用童工,不要因为一时疏忽或者侥幸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自己违法行为付出巨大代价。(易怀丽 秦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