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工会第28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观摩活动纪实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次数:作者:admin 编辑: 审核:


近日,连云港市工会在赣榆区总工会举行了第28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巡回观摩活动。来自市县区及直属单位工会30多人参加了庭审观摩。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当庭审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职工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讨要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争议,为申请人讨回各项费用5万多元。

职工陈某自2008年3月到连云港一制衣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陈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去世。其父母(均70多岁,无收入)、配偶、儿女等直系亲属因讨要伤葬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加班费、医疗费等15万多元,与陈某生前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因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4月,陈某家人向事发地赣榆区总工会申请调解。当庭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几项请求逐一答辩。被申请人认为,对伤葬费、抚恤金没有异议,但是对加班费、医疗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请求有异议。关于加班费,因申请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单位也不认可;关于医疗费,因陈某生前有新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按照规定报销,单位不应该再承担医疗费用;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过高,且主张按月支付。调解庭经过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发问等程序,根据当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申请人的加班费请求因缺乏有效证据得不到支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医疗费、供养亲属救济费方面。调解员结合争议焦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并就焦点进行了法律分析,最后双方均自愿作出让步,单位支付未报销的医药费(扣除非医保部分),并同意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次性结算5年费用。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主张费用共计57000多元。至此,一起因未缴社会保险职工非因工死亡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工会的调解下成功化解,让职工、单位和现场观摩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这是一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件,主要表现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但职工生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职工发生非因工死亡,其相关权利人依法讨要相关费用。法律规定,单位和职工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保的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劳动法、江苏省有关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有关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丧葬费、抚恤金和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救济费一般按月发放,也可以申请一次性结算,一次性结算只计算5年。被供养人条件:父(60周岁)、母(55周岁)且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子女未满18周岁,抚养对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供养费用按照规定计算。本案中,因单位未给陈某办理社会保险,其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所享有的费用应该由单位承担。至于医疗费问题,因陈某生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报销比例较低,又因为医疗费不能重复报销,单位同意支付未能报销的医疗费(非医保费用除外)符合规定。整个调解过程,争议双方都能依法依理争取自己的权利,也能相互理解,气氛和谐融洽,最终当场达成协议,达到了案结事了、受教育的目的。

(易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