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导致工伤,单位仍然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6-09-05 浏览次数:作者:admin 编辑: 审核: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工伤呢,怎么认定?”“交通肇事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获得双赔?”这是近日连云港市工会举行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巡回观摩会上,一位受邀参加观摩的职工在庭后互动环节中提出的疑问。

为了进一步开展“送法进园区、依法促和谐”阳光法律服务行动,8月30日,在灌南县连云港化工产业园举行了全市工会第30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巡回观摩活动,当庭对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和调解。来自市、县区工会法工干部、县人社局、仲裁院及园区职工等40多人参加了观摩。

案情是这样的。职工韩某于2014年9月10日到一钢铁厂工作,月工资约4000元,有工伤保险。2015年1月16日早在上班途中摩托车撞伤。同时,经交警认定,对方违章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负主要责任。事后,韩某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九级。交通肇事经过法院判决,由肇事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后来韩某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单位以其伤残应由肇事方赔偿为由推脱,韩某便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8万多元。

庭上,当事人双方就交通肇事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够双赔、停工留薪期时间计算、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何支付、工伤赔偿与经济补偿是否可以同时得到等四个焦点进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举证、质证、辩论、发问等环节,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韩某向单位主管说明情况后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息半年时间,单位没有在30日为其申报工伤,肇事方也赔偿了韩某治疗期间实际花去的费用和少量误工费,无偿还能力。

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庭遵从双方意愿依法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韩某停工留薪期6个月的工资,但要扣除肇事方赔偿的务工费;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是按照地方规定下浮10%;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几项共计4.6万元,其他赔偿按规定由单位帮助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领取。至此,一桩由交通肇事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在工会和人社部门的主持下,双方经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争议圆满解决。

庭后,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易怀丽增加了一个互动环节,让观摩者畅谈观摩感受、对案件的见解及其他疑问。园区一位参加观摩的职工大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开头的疑问。易部长对各位观摩人员的提问和疑问进行了现场解答。特别就交通肇事和工伤保险能否双赔作了详细介绍。她说,这个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为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通常,为了公平起见,裁判者基本达成以下共识:对于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支持双赔,但是对于工伤(伤残)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实践中也有许多判例。其他观摩人员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灌南县人社局领导还从专业审理的角度对该案进行评价,最后易部长对该案焦点逐个分析点评,观摩后这种互动的做法加深了观摩者对案情的把握和对适用法律的理解,大家深受教育。(张卓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