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镇工会齐心协力助推纠纷顺利平息

发布日期:2016-09-07 浏览次数:作者:fgb 编辑: 审核:

 

职工陈某不久前,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事故鉴定,机动车负全责。又因入职时间较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家属则要求公司支付100万元的死亡赔偿,而公司主张由交通肇事方先行赔偿。于是,陈某家属不满意公司拒绝支付工亡赔偿的做法,预将陈某尸体拉去公司,赔偿问题陷入僵局。

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公司工会主动向镇工会请求援助。镇工会立即派专职调解员会同劳动保障所相关人员,配合公司工会做好调解工作。镇工会专职调解员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双方动之以情晓知以理进行调解,并明确指出,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选择向交通肇事方赔偿,也可以选择工伤赔偿,选择工伤赔偿的,单位也不得拒绝;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赔偿标准对工亡职工家属进行赔偿;同时指出,陈某家属提出100万元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按照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结合陈某的年龄,赔偿数额大致在50万元左右。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宣传教育,公司表示同意赔偿,只是数额不是陈某家属主张的100万元;陈某家属对当初盲目要求赔偿100万的目标表示可以让步,愿意接受工会的调解。工会调解员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出赔偿的大致数额,经商请争议双方,一致同意,由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50万元,当场签订赔偿协议书。至此,该桩因工伤死亡赔偿引发的争议在镇工会和企业工会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化解,促进了和谐,也得到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这个案例比较典型,但是也比较常见。它涉及到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职工的赔偿请求权问题。很多用人单位倾向于让职工先向肇事方请求赔偿,如果能够证明肇事方确实找不到或者找到经司法程序确认其无赔偿能力的,才启用工伤赔偿,这无疑加大了职工的维权成本。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依法自由选择先工伤赔偿或先向肇事方申请赔偿,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工伤职工未先向肇事方赔偿而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工伤赔偿。这个案例也充分体现了基层工会在主动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易怀丽、秦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