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陷入僵局 工会援助讨回公道 —连云港市总工会帮助职工维权纪实

发布日期:2017-10-24 浏览次数:作者:fgb 编辑: 审核:

9月12日,连云港市总工会来了2位特殊职工,他们面带笑容,一人拿着一面锦旗,一人拿着一幅感谢信,直奔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听他们解说后得知,原来他们是在工会的援助下成功讨回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后,特地前来表示感谢的。他们是连云港市总工会援助的上千名职工的代表。 孙跃东和袁兴江二人分别于1997年和2002年到连云港一物流中心担任司索工,主要负责货物装卸工作。2008年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单位为二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09年10月28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此后,二人在第三人(—个体工商户装卸队业主)王某的带领下,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都不变,只是工资发放由王某从物流中心统一领取后再发给二人,并且物流中心与二人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单位和王某都没有与二人签订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由物流中心负责,还分别于二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为二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孙、袁二人还参加单位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2015年12月31日,物流中心改制,解除所有员工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以孙、袁二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支付二人经济补偿金4万多元。他们协调不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职工的请求。单位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出生农民的他们失去工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法律知识缺乏,愁闷了很久后,听说市总工会能帮职工免费打官司,就带上相关材料前来申请法律援助。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事情发展的经过,仔细查看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职工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且当事人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陈宇峰律师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庭审中,代理律师鲜明指出,物流中心虽然没有与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有三,一是形式上单位与二人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之后仍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其实质受原单位管理,工资仍然由物流中心发放,只是通过孙某代领而已,没有实质变化,符合国家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二是单位称二人与单位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但不能证明单位与二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三是物流中心称其二人由第三人王某管理并发放工资,但是第三人没有与二人签订劳动合同,其给二人发放的工资是从单位代领的,工时、工作量、工资、包括考勤、安全生产管理等都由单位负责,第三人没有对其二人进行过任何的管理。以上三点充分证明单位与二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而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及职工代理人的意见等,依法作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单位不服,上诉到连云港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代理人坚持原辩护意见,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最终,该桩确认劳动关系讨要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历经一年多时间,经过一裁二审法律程序,在工会援助下终于尘埃落定。依据终审判决书,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应得的经济补偿金4.3万元,并且单位为二人补缴了被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解决了年近退休的二位农民工的养老之忧。他们发自内心地感激,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易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