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武器

发布日期:2016-01-07 浏览次数:作者:admin 编辑: 审核:

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武器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第九条指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对方的协商要求”。

如果企业工会向企业行政勇敢地提出开展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协商要求时,企业不予配合时企业工会该怎么办?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福利,并可以责令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应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又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有了以上的法律法规作为企业工会干部积极开展本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力武器,各级工会干部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干一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