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二)
发布日期:2017-08-17 浏览次数:作者:mgb 编辑: 审核: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 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企业协会,就本区域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并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 %。
2.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内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覆盖企业、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企业上级工会各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企业(章) 工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各企业名称、职工人数和法人代表签名附后
×××区域企业名单
序号 |
企 业 名 称 |
职工人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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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企业数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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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名
××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