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参考指引
发布日期:2017-08-17 浏览次数:作者:mgb 编辑: 审核: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提高工资协商质量,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实际,特编写本指引,供基层参考。
一、协商准备。
1、召开会议。企业行政、工会初步沟通,列入各自工作计划。企业召集行政会议研究安排开展工资协商工作,制定有关计划,落实相关人员;工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开展工资协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制订当年工资协商工作计划和协商方案。
2、宣传造势。行政、工会通过有关会议、宣传媒介、公开栏等多种方法、途径,向职工宣传工资协商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展工资协商的要求,营造开展工资协商氛围,引导职工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表述对工资方面的意见。
3、搜集信息。双方搜集、交换政府年度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类企业职工工资、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
4、征集意见。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走访、集体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职工对工资收入和工资协商工作的诉求和建议。
5、制定草案。行政通过对生产经营、发展分析、确定工资协商相关指标数据;工会梳理职工对工资收入的诉求和建议,结合有关信息资料,制定工资协商草案,确定本次工资协商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要求。
工会提示: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要经企业工会委员会会议认真讨论,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的集体作用;重点加强与企业行政的沟通交流;制定的草案要体现多数职工意愿、兼顾少数职工特殊诉求、符合企业实际。
二、产生代表
1、推选代表。企业方由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根据工资协商要求指定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或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职工方由工会制定协商代表的推选办法、推选条件。而后工会根据条件推荐职工方协商代表候选人,或由基层工会推荐上报代表候选人。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委托其他人中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也可以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
2、明确人数。工会与企业应遵循双方协商主体平等、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根据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确定代表人数,其中任何一方代表人数不宜少于三名。
3、代表当选。职工方工资协商代表候选人产生后,应经职代会(职工大会)表决确认后,方可当选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保护规定。
4、外聘代表。根据需要,企业、工会均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如法律顾问、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担任已方协商代表,但外聘代表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5、代表保护。职工方协商代表任期由工会确定,一般不短于一年。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反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6、培训代表。工会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有责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协商方法、策略、技巧等培训,并如实告知本次协商的主题、重点及相关信息。做好代表责任分工。
7、候补代表。双方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二名。其产生的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时,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工会提示:双方代表身份不得互兼。职工方协商代表中要注意吸收不同类别代表;女职工人数多的企业要有女职工代表;在代表结构上要做到知识能力上的互补、岗位类别上的互补、性格类型上的互补、年龄性别上的互补;要着力提高代表的素质和能力。
三、协商要约
1、要约形式。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指协商主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约定。要约一般是以书面形式发出,也可以通过会议、协商等口头约定。
2、要约主体。职工方和企业方都有向对方发出要约的责任和权利。
3、要约内容。要约内容可包括: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代表人数和名单、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4、要约时限。要约发出后,对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不得拒绝或拖延。企业方应在正式协商会议开始的5个工作日前,根据需求向职工方提供企业涉及工资协商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
工会提示:工会在向企业方正式发出要约前,应注意先沟通再要约、有共识再要约。注意选择要约的有利时机、提出切合实际的协商要求、内容条款。上级工会有责任及时提供指导服务:协助向企业行政宣传沟通、提供协商需求的信息、推荐工资协商指导员、提供对职工方代表的培训等。
四、平等协商
1、协商形式。平等协商主要是以会议形式进行。
2、协商人数。双方人数对等、确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应有相应的社团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有关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
3、会议主持。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一方主持。
4、协商内容。①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②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③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④工资支付办法;⑤变更、解除工资合同的程序;⑥工资合同的期限;⑦工资合同的终止条件;⑧工资合同的违约责任;⑨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本次要约的具体内容,逐项进行协商。
5、增资条件。出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为职工提高工资:①本单位利润增长;②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③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④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6、会议记录。协商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7、协商中止。协商中出现事先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会提示:平等协商是工资协商工作的关键,要精心准备、慎密运作,要依法、依理、依情、依实协商。要讲究策略、注重技巧、坚持原则、守住“底线”,促进协商成功,维护职工利益、符合企业实际。
五、合同草案
1、起草合同。在双方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单方起草,也可以双方共同起草。
2、合同内容。工资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双方协商决定的内容条款,以及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合同起止时间、违约责任等。
3、合同期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般一年签订一次。
工会提示:合同草案是协商结果的反映,在形成合同草案时,要体现协商意见的真实性、协商内容的具体性和合同落实的操作性。
六、审议通过
1、材料发放。企业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前,应将合同草案提前5个工作日发给职工代表。
2、收集反映。工会应收集职工代表对合同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如职工对合同草案有较大异议的,由协商双方进一步协商修改后才能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
3、大会审议。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工资协议草案时:①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职工代表(职工)出席方可开会;②向职工代表(职工)汇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内容及有关工资协商工作情况,听取意见;③采用票决方式对草案进行表决;④草案经应到会职工代表(职工)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⑤未获通过的草案,由职代会(职工大会)责成双方重新协商再次提交审议。
4、双方签字。企业方和职工方首席代表当场在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工会提示: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协商的重要环节,通过职代会审议把关,进一步扩大工资协商影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七、报送审查
1、报送时间。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工资合同签订后,企业要在10日内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2、审查材料。企业在报送审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工会社团法人或工会主席合法资格证明材料;④双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⑤双方参加协商代表名单;⑥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⑦协商记录。
3、审查内容。人社行政部门对工资合同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三是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4、审查时限。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后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企业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工会提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是工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程序。要敦促企业按时、按要求报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查进度联系。
八、企业公布
1、时间要求。审查生效后十日内,企业要将合同全文向全体职工公布。
2、公布方式。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厂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内部报刊等形式公布。
工会提示:工会要督促协助行政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公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全文,使全体职工知晓。
九、合同履约
1、行政负责将合同内容(条款)分解到劳动工资等有关部门执行。
2、合同履行情况应列入对有关责任部门的考核指标。
工会提示:合同条款必须及时转化成具有执行力的目标任务,列入对责任部门的考核。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中,工资分配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十、监督检查
1、人员组成。对工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企业方和职工方分别派员参加。
2、检查时间。双方人员每半年对工资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一次;必要时可临时组织抽查。
3、问题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4、公布情况。企业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工资合同履行情况。
5、大会报告。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资合同履行情况。
6、民主评议。可以适时组织职工代表(职工)对企业工资合同履行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会提示:要形成工资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建立相关的制度,充分发挥好职代会(职工大会)推动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的作用。
十一、变更解除
1、条件: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③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变更工资合同。
2、提出方式。提议的一方,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3、解决途径。按照工资协商的程序进行。
工会提示:合同的履行要根据情况的变化,经协商一致后,及时变更修订有关条款,使工资合同符合实际,保证实效。工资合同的主要条款修订和变更重要内容,应通过集体协商,结果报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