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二)

发布日期:2018-05-07 浏览次数:作者:bzb 编辑: 审核:

连云港市 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 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企业协会,就本区域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并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 %

2.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内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日起到 日止。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覆盖企业、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企业上级工会各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企业(章) 工会(章)













各企业名称、职工人数和法人代表签名附后

×××区域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职工人数

法定代表人

合计企业数




××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名



××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