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感染新冠病毒员工?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20-04-22 浏览次数:作者:lygzgh 编辑: 审核:

当前
各行各业已陆续复工复产
职工们也已返工返岗
近日
一则“新冠肺炎治愈者被解聘”的消息
让人揪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起来看看
姚女士2019年入职一家食品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
今年春节期间,回老家休假的姚女士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
几天后,公司通知姚女士,因其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就将其解聘?
公司这么做对吗?
权威答案来了!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十条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
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相关政策链接
1月2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意见》明确
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

▶ 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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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
《意见》还就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
最后,通过这几个关键词
一起读懂
最高人民法院的十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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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