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个结合” 提高要约效果
发布日期:2024-12-03 浏览次数:作者:赣榆区总工会 编辑:伏在江 审核:赣榆区总工会
要约是集体协商第一道工序,关系到整个协商的质量和效果。在多年的集体协商实践中,笔者对要约的形式进行了探索,认为,要提高协商效果,要约要做到“三个结合”。
集中要约与临时要约相结合。实践中,企业或者企业工会一般都在每年的冬春季或半年,在上级工会和人社部门的督促指导下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但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以及上级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等的调整,一次要约显然不能满足需要,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在要约的时间上灵活掌握。如企业在上年度的效益不景气,春季集中要约时,一般要求的工资增幅相对要小,但企业通过上半年的经营,效益明显提高,到了下半年就可以临时向企业发出要约,要求从下半年开始增加职工工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以及暑期儿童托管等,都可以根据实时情况临时开展要约。
协商工资要约与协商其它待遇要约相结合。多年来,在开展集体协商中,各地一般主要就工资协商开展要约。但从企业发展和职工需求情况看,仅仅协商工资要约是不够的。集体协商,既包括协商工资增幅、工资标准、分配形式等,也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合同、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等。从各地开展要约的实践看,有的是把工资协商与集体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的协商等“一揽子”要约,有的则将不同协商内容分别要约。但无论是哪一种要约,都要以职工满意为出发点。
“要”与“约”相结合。为了防止出现“要完了事”的现象,在做好“要”的同时,应把工作重点放在“约”上。企业工会在要约发出和集体协商正式开始前这段时间,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为协商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主要是向企业经营者宣传集体协商的意义和内容、依据、程序等;请企业经营者到往年集体协商比较好的企业学习考察;召开企业经营者座谈会征求对集体协商的意见等。就工资协商而言,向企业经营者讲明:“职工工资低,企业就招不到人,企业就无法进行正常生产”、“职工工资低,企业就留不住人,企业的正常生产就无法进行”,使其真正体会到工资协商是“企业谋发展、职工得实惠”的最佳措施,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协商。(伏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