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方主动要约效果好
发布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作者:赣榆区总工会 编辑:伏在江 审核:赣榆区总工会
要约是集体协商的第一道工序。虽然企业“劳方”与“资方”在协商要约中的权利地位平等,但从各地开展集体协商情况看,一般多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方发出要约,而真正由企业方主动发出的要约很少。
在去年的春季要约中,赣榆区总发现一园区的服装公司老板有要约的意向,就乘势而上,派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前往指导。公司于3月15日向企业工会发出了要约,工会接到要约后,立即复约。及时选举协商代表、组织代表查阅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收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等与协商相关的数据信息等,并由协商代表到职工中征求意见;女工们反映,大多数女工丈夫都在外地打工,自己是家中的“单手人”,每年夏秋两季收种都心挂两肠,希望企业能在农忙时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在不误企业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为女工留出时间忙收种。
31日,在公司工会的主持下,举行了协商会议,协商很快达成了一致。在保证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的基础上.将为女工在夏、秋两季农忙期间,实行弹性工作制写进了集体合同,同时企业还组织了收种互助组,在农忙时帮助有需要的家庭收种,解决了女工的后顾之忧。
实践中发现,凡是资方主动发出的要约,一般都会把与协商相关的,如企业劳动生产率等数据及资料准备齐全,而且对新的一年增幅也有“底数”,这样,既有利于职工方掌握准确详实的情况,为协商时“讨价还价”提供依据,为协商结果最后达成一致创造“先天性”条件。
也就是说,资方主动要约,有利于调动资方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在协商中“让利于”职工;有利于协商结果的履行和兑现。(伏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