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女职工需求 勾画幸福企业愿景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作者:焦培 编辑:焦培 审核:卢同根
一、企业概况
连云港市交通培训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4003.25万元。公司现有职工113人,为连云港市唯一国有一类驾校、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协会理事单位;交通技工学校为“江苏省重点技工学校”、“江苏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基地”。公司先后获得“江苏省工人先锋号”、“江苏省巾帼文明先进集体”、“连云港市产业工人技能培训基地”“连云港工匠学院”等荣誉称号。
二、协商背景
连云港市交通培训有限公司,女职工41人,占职工数比例36.28%。25-40岁女职工较为集中,面临结婚哺乳生育问题多。对此,公司在实践中已经做了一些调整安排,但制度不够规范明晰,女职工不清楚,落实中也有疏漏。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与公司管理层主动沟通,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明确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等,迅速调整企业相应薪酬方案和管理制度,稳定女职工队伍,增强女职工凝聚力。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三、协商过程:
(一)确定协商议题: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公司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公司共同发展,企业工会通过与女职工的沟通和调研,了解到她们在福利待遇、工作条件、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关注和需求。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以下协商议题:
1、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升女职工的职业技能和竞争力。
2、女职工的产假、哺乳时间等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二) 准备协商资料:企业工会收集《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维权职能作用,让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保障。
(三)召开协商会议:企业工会与管理层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在会议上,双方就各项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诉求。工会代表强调了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和权益,管理层代表则从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广泛深入讨论:企业方和工会方就议题进行深入讨论,最终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根据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需求,确定了本次平等协商的内容,包括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和工资待遇、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工作时间及劳动内容安排、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时的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等。
四、协商成果
(一)女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1.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女工主任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2.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1)女方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可以叠加享受。
(2)夫妻共同育儿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但应当在周年内使用完毕,不结转至下个周年。
(3)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产假;怀孕满2-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3-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98天产假;产假享受同岗位工资福利待遇。
(4)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凭产检证明给予半天假期。
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哺乳假(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路程时间不计入在内);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 .每年为女职工提供体检,分别是两癌筛查、职业健康体检。
五、案例启示
针对公司女职工占比重的特点,行政方与职工方实行有效的密切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极大地调动了女职工工作热情,稳定了职工队伍,从而使职工的向心力,企业的凝聚力得到了增强,较好地缓解了劳动力紧张的局势,实现了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焦培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