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补充规定的通知(连工互【2019】4号)

发布日期:2020-06-15 浏览次数:作者:bfzx 编辑: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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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连工互[2019] 4号


关于《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切实提高职工互助保障待遇,完善《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条例,经2019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职工互助互济会一届二次理事讨论通过,对《互助保障计划》中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待遇等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待遇赔付标准

①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第一类病种

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第一类病种由原先最高赔付标准15000元提高到20000元。第一类重大疾病免责期一次性赔付2000元保持不变,减责期由4500元提升至6000元,保障期由15000元提高至20000元。第一类重大疾病列名病种共有12种,分别为:1、原发性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2、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6、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7、脑中风死亡或所致永久性功能障碍;8、异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除供体);9、开胸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术;10、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术;11、颅内肿瘤开颅手术;12、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

②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第二类病种

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第二类病种由原先最高赔付标准5000元提高到8000元。第二类重大疾病免责期一次性赔付2000元,减责期由1500元提升至2400元,保障期由5000元提高至8000元。第二类重大疾病列名病种共有15种,分别为:1、原位癌(病理诊断);2、交界性肿瘤(病理诊断);3、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心内膜炎;4、再生障碍性贫血;5、良性脑肿瘤;6、骨髓纤维化;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昏迷;8、因病永久不可逆双目失明;9、因病永久不可逆双耳失聪;10、流行性乙型脑炎;11、运动神经元病;12、介入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术;13、主动脉支架植入术;14、眼角膜移植术;15、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③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

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待遇按工伤等级十级进行分级支付,原支付标准范围在500元—20000元之间,现经过调整,每个等级同比例增加一倍金额。由原先最高赔付标准20000元提高至40000元。

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待遇分级支付标准表(单位:元)

分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标准

20000

15000

10000

7000

5000

4000

3000

1500

1000

500

调整后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待遇分级支付标准(单位:元)

分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标准

40000

30000

20000

14000

10000

8000

6000

3000

2000

1000


二、扩大保障病种范围

《互助保障计划》目前只保障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针对心肌梗塞直接导致死亡,尚未有任何保障金额的支付。根据参加互助保障单位咨询情况,职工中突发心肌梗塞直接死亡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存在,而且这部分职工普遍年龄段分布在40-50岁之间。突发性,毫无征兆的心肌梗塞死亡,直接给一个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因此,《互助保障计划》现将因心肌梗死造成的猝死情况纳入保障病种范围,一次性给予保障金10000元。

三、扩大保障人员范围

调整前,《互助保障计划》只保障参加职工本人,不涉及职工亲属。调整后,参加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直系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自参加计划一年内,医药费自费总额在5万至10万元之间,给以一次性慰问金3000元,超出10万元的情形,给以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

四、意外伤害等级鉴定费用自付

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等级确认现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针对意外伤害案例清晰,认定标准明确的互助金申领情况,直接依据《工伤鉴定》标准予以确定。申领互助保障待遇职工对认定标准提出异议的,由其本人提供法定第三方鉴定报告,费用自付。

五、执行时间

以上补充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大疾病类互助保障待遇申领自重大疾病首次发现之日起算,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待遇申领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算,即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首次发现或发生在2019年11月1日之后,按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连云港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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