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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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并

工会法人合并,按照形式的不同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1、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法人合并到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消灭,新法人产生。例如,A工会+B工会=C工会。此时,A工会、B工会不复存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链接)。C工会属于新设立的工会,应当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登记(首次申请链接)

2、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例如,A工会+B工会=A工会。此时,B工会不复存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链接);A工会属于合并后存续的工会,如果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需要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链接)

(二)分立

工会法人分立,按照形式的不同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成立了两个以上的新法人。例如,A工会=B工会+C工会。此时,A工会不复存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链接)。B工会、C工会属于新设立的工会,应当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登记(首次申请链接)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从原法人中分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例如,A工会=A工会+B工会。此时,B工会属于新设立的工会,应当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登记(首次申请链接);A工会属于分立后存续的工会,如果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需要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链接)

申办信息提交后,可在登记平台的“业务状态”栏,查询审核状态,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如显示审核通过,应于十五日内持申请材料原件及所有证明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链接)领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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